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政府督促檢查工作的意見
  國辦發〔2014〕4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黨中央、國務院歷來高度重視加強督促檢查、抓好工作落實。黨的十八大以來,新一屆中央領導集體以踏石留印、抓鐵有痕的作風抓落實,對督促檢查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要求。各地區、各部門加大督促檢查力度,為各項重大決策部署落地生根、早見實效發揮了重要作用。但必須看到,一些地方和部門對抓落實的認識還有偏差、作風不夠扎實;重佈置、輕落實,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推諉扯皮、敷衍塞責等現象時有發生;選擇性執行、象徵性落實等問題不同程度存在。為確保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貫徹落實,經國務院同意,現就進一步加強政府督促檢查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深刻把握督促檢查工作的總體要求
  督促檢查工作是政府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政府全面履行職責的重要環節,是落實黨和政府重大決策部署的重要保障。加強督促檢查工作,對促進科學決策、改進工作作風、實現經濟社會發展目標、完成深化改革任務、落實全面建成小康社會要求具有重要意義。
  各地區、各部門要圍繞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總目標,把督促檢查工作貫穿於政府工作的全過程,研究決策時提出督促檢查要求,部署工作時明確督促檢查事項,決策實施後檢查落實情況。樹立言必信、行必果的施政新風,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保證件件有落實、事事有回音,不斷提高政府公信力和執行力。
  二、進一步明確督促檢查工作的主要任務
  督促檢查工作的主要任務是,推動黨和政府重大決策部署的貫徹落實。要抓好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貫徹落實情況的督促檢查;抓好政府會議決定事項貫徹落實情況的督促檢查;抓好政府領導同志批示和交辦事項貫徹落實情況的督促檢查。
  各地區、各部門要把對黨中央、國務院重大決策和重要工作部署貫徹落實情況的督促檢查作為工作重點,確保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落實,確保國務院重大決策部署的落實。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要突出抓好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的戰略部署、《政府工作報告》確定的經濟社會發展主要目標任務以及國務院出台的穩增長、促改革、調結構、惠民生等一系列重大政策措施貫徹落實的督促檢查。
  三、不斷完善督促檢查工作機制
  要明確責任、合理分工、規範程序、創新方式,完善常態化的督促檢查工作機制。
  統籌協調機制。建立政府統一領導、辦公廳(室)綜合協調、督促檢查機構組織實施的工作體系。地方各級政府、各部門主要負責人是抓落實的第一責任人。各級政府辦公廳(室)要圍繞政府工作的中心任務和重大決策部署,研究提出督促檢查工作計劃。督促檢查機構負責督促檢查工作計劃的組織實施,負責對本級政府各部門督促檢查工作的協調和對下級政府督促檢查工作的指導。
  分級負責機制。各地區、各部門要根據職責要求,負責黨中央、國務院重大決策部署的督促檢查;負責同級黨委、政府決策部署的督促檢查;負責對下級機關貫徹落實情況的督促檢查。
  協同配合機制。各地區、各部門要加強與黨委督促檢查工作的銜接和配合,充分發揮監察機關行政監察和審計部門專項審計的監督作用、統計部門民意調查的輔助作用、新聞媒體的輿論監督作用以及第三方機構的專業評估作用,整合各方資源,形成工作合力。
  動態管理機制。要規範督促檢查的工作流程,實現對政府重大決策部署貫徹落實的全過程、動態化管理。在政府出台重大決策部署時,督促檢查機構要會同有關部門同步建立督促檢查工作台賬,細化任務分工,明確責任單位,規定完成時限,加強跟蹤督辦,確保決策落實、政策落地。
  四、建立健全督促檢查工作制度
  要建立流程式工作規範、無縫式責任分工、目標式跟蹤落實的工作制度,提高督促檢查工作的規範化、科學化水平。
  限期報告制度。上級政府印發重要文件、召開重要會議、作出重要部署後,下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按規定時限報告貫徹落實情況;上級政府領導同志的重要批示和交辦事項,有關地方和部門要按時限辦結並報告辦理情況。
  調查覆核制度。對地方和部門報告的重大決策部署落實情況,要選擇社會關註度高、影響面大的事項進行實地調查覆核。對重點督查事項,視情開展“回頭看”、“再督查”,切實增強督查實效。
  情況通報制度。要建立政府重大決策部署落實情況通報制度。對抓落實工作成效明顯的地方和部門,要總結其經驗,交流推廣,推動工作。對工作進展緩慢、落實不力的地方和部門,要指出問題,責成報告原因及改進意見。
  責任追究制度。發現政府重大決策部署落實中存在失職瀆職、違紀違法等情形,要及時將有關情況和線索移送監察機關立案調查,嚴肅追責。
  督查調研製度。圍繞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點問題、難點問題、熱點問題,積極開展督查調研。深入基層,發現問題,查明原因,提出解決問題的對策、建議,為完善決策提供依據和參考。
  五、加強對督促檢查工作的組織領導
  各地區、各部門要把督促檢查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明確一位負責同志直接分管督促檢查工作;政府秘書長和部門辦公廳(室)主任要加強對督促檢查工作的統籌協調和具體指導。各地區、各部門要根據督促檢查機構所承擔的工作任務,加強力量配備。省級政府督促檢查機構對外可稱政府督查室。要按照中央關於機構幹部配備的有關規定,在不突破規定職數的前提下,統籌考慮選配廳局級幹部擔任省級政府督促檢查機構主要負責人。國務院各部門要明確承擔督促檢查職責的機構,配備得力幹部。各地區、各部門可結合實際,探索建立督查專員制度。要加強對督促檢查幹部的培訓,提高其綜合協調、把握政策、調查研究、決策參謀等能力,造就一支勇於擔當、敢於負責、善抓落實的督促檢查幹部隊伍。
  要加強督促檢查信息化建設。要保障督促檢查工作必要的經費。要把督促檢查工作理論作為各級行政學院重點研究課題,納入領導幹部重要培訓課程。
  各地區、各部門要結合實際,抓緊研究制定進一步加強政府督促檢查工作的具體辦法,確保本意見提出的各項措施落到實處。
  國務院辦公廳
  2014年8月25日
  (此件公開發佈)
(編輯:SN146)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ud71udqmno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